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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加班费 不应计入最低工资

2013-07-17 09:53:53 来源:劳动午报

王先生于4月进入一家食品公司,从事营销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公司承诺职工的工资根据公司的效益决定,但会保证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加班费及津贴)。王先生咨询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人士认为:食品公司关于最低工作标准的规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王先生所在公司不应将加班费及津贴计入最低工资,而应同时支付加班费、津贴等报酬。 (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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