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与一家人力资源职介公司签订了实习员工劳动协议,随后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厂当工人。2013年1月,梅某工作期间在车间摔伤,肩膀骨折,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9级。伤愈后,梅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电子厂共同赔偿14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和费用应当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缴纳和支付。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已经接受梅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了相应结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梅某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她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是主要赔偿责任人。最终,仲裁委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梅某工伤赔偿近14万元,用工单位某电子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