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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 仲裁时效从医疗期满开始计算

2015-03-19 15:44:04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职工合同期满前患病,合同期满时医疗期未满,后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是从合同期满开始计算还是从医疗期满开始计算呢?

2008年4月1日,济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韩某的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韩某于2013年4月5日因病到齐鲁医院住院治疗,20日出院。出院时,医生建议韩某全日休息30天。此后,韩某未再到单位工作。2014年5月15日,韩某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审理后,依据济南市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80元,裁决物业公司支付韩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90元。物业公司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4月30日终止,韩某2014年5月15日提起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30日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韩某于2013年4月5日因病住院治疗,20日出院,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30天。因此,物业公司与韩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延续至2013年5月2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物业公司与韩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20日终止,韩某2014年5月15日申诉至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超过仲裁时效。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是韩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应当向韩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韩某的工资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应按1380元/月计算,物业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7590元(1380元×5.5个月)。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韩某经济补偿7590元。记者  高原  通讯员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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