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于2013年9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同月,于某被派遣到某淀粉厂从事为期5个月的替代性工作。2014年1月,该淀粉厂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于某被退回到派遣单位。直至2014年6月,于某都没有接到新的派遣通知,于某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其报酬被拒绝。于是,于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于某系因用工单位破产,无法提供工作岗位被退回到派遣单位的,在被重新派遣之前无工作期间,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