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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

2015-03-17 13:41:38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患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缪某于2011年11月进入某织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缪某于2012年5月初生病,经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症。其后,缪某一直休病假。2013年10月30日,织造公司以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为由,通知缪某1个月后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于11月30日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14年3月7日,缪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对裁决结果不服,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关于缪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愈,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缪某与织造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11月30日期满,但该日期在缪某享有的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织造公司终止与缪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法院判决:撤销织造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政红 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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